《山东省精品旅游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山东省精品旅游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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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精品旅游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9-22

山东省精品旅游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精品旅游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根据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准入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权责匹配”的设立原则。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第七条 严禁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规范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第九条 严格设立程序。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设立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作为议事决策机构。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 规范负责人称谓。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严禁使用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称谓。

第十二条 严格负责人任职管理。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本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且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建立负责人考核制度。严格控制分支机构负责人数量,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第四章 业务活动与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明确权责边界。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本会所有。

第十六条 规范名称使用。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十七条 活动负面清单。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本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财务与印章管理

第十八条 统一财务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本会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严禁违规收费。本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二十条 统一印章管理。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本会印章。本会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使用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管使用记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六章 监督考评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评机制。本会建立分支机构工作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对本会分支机构奖惩、优化合并、负责人撤换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强化内部监督。本会监事(或监事会)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名称变更、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法定撤销情形。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 2 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本会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撤销程序。本会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应当撤销的情形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山东省精品旅游促进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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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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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精品旅游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根据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准入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权责匹配”的设立原则。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第七条 严禁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规范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第九条 严格设立程序。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设立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作为议事决策机构。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

第十一条 规范负责人称谓。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严禁使用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称谓。

第十二条 严格负责人任职管理。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本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且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建立负责人考核制度。严格控制分支机构负责人数量,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第四章 业务活动与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明确权责边界。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本会所有。

第十六条 规范名称使用。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十七条 活动负面清单。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本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财务与印章管理

第十八条 统一财务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本会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严禁违规收费。本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二十条 统一印章管理。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本会印章。本会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使用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管使用记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六章 监督考评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评机制。本会建立分支机构工作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对本会分支机构奖惩、优化合并、负责人撤换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强化内部监督。本会监事(或监事会)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名称变更、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法定撤销情形。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 2 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本会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撤销程序。本会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应当撤销的情形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山东省精品旅游促进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