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在全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焦建建〔2008〕31号 各县(市)区建委,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将《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在全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建建〔2008〕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2008年6月1日起,焦作市所有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具有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担保;2008年10月1日起,焦作市新开工合同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担保;2009年12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担保。 三、加大措施。符合实行工程担保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工程担保的担保额度、形式等具体要求,凡没有明确的,一律不得发布招标信息;符合工程担保条件但未办理工程担保或未提供担保证明材料的,市建委不予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工程完工后,凭建施双方相互出具的履约完成证明及相关材料方可办理竣工备案。 四、差异管理。市建委依据建筑市场主体在资质、信用体系建设、安全与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实施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导担保公司适当降低承保条件,实现市场奖优罚劣的功能。 五、严格处罚。凡担保公司、建设、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保函的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性的,市建委将对其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给予处理。 二○○八年三月六日 |